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辩称自己不知道谌×运输毒品到北京,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指使谌×运输毒品,指控张**运输毒品的罪名不能成立;对指控张**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张**不是毒品所有者,本人吸食毒品,700余克毒品被起获,未流入社会,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介绍并将谌×的住址告诉陆×,陆×将装有两袋共170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多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电器包装盒交给谌×(另案处理)。在张**及陆×的指使下,谌×于2014年3月5日携带上述毒品在湖北省乘坐长途汽车于3月6日7时许到达北京市。2014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张**受他人指使,单*、伙同或电话指使谌×将毒品秘密投放到大兴区南小街加油站门口花坛、南小街东方世家门口花坛等处,后电话告知陆×等人毒品投放地点,以此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00余克。2014年3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谌×抓获,在其暂住的由被...(本文书还有5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