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谭**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秦**、陈**、陈**、钟**共同共有的位于玉林市一环北路**号的房地产程序及拍卖得款的分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谭**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异议人的申请对玉林市××号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2017)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异议人于2018年11月25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把以上已查封的房地产交给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但没有及时书面告知异议人,作为以上不动产的查封申请人应该享有财产处置的知情权。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述房地产拍卖所得分配完毕,工商银行有100万元普通债权当作优先债权得到...(本文书还有2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