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殷**、王*、郭**、孙**辩称: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吕**未到庭未答辩。
刘**未到庭未答辩。
永诚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阳光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杨*、殷**、王*、郭**、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人保公司、吕**、刘**、永诚公司、阳光公司赔偿杨*124713.71元、殷**148105.09元、王*321173.26元、郭**111907.13元、孙**2342**.59元。合计总赔偿数额为539166.97元,扣除已经垫付数额110000元,诉请金额为429166.97元。(以赔偿清单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8日0时28分许,殷**驾驶冀b×××××号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83km+500...(本文书还有1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