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叶勤利用担任桂林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广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桂林移动分公司办公楼装修、基站土建等工程提供帮助,分3次共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微笑堂商厦购物卡5万元。
3、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叶勤利用担任桂林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广东怡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桂林移动分公司网络维护工程提供帮助,分多次共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颜*给予的微笑堂商厦购物卡1万元。
4、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7月,被告人叶勤利用担任桂林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接的桂林移动分公司网络维护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1给予的梦之岛商厦购物卡1万元、价值人民币0.1万余元的叶氏姓氏来源纪念册1本。
5、广西天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2(另案处理)与广西壮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另案处理)以壮都公司的名义合作承建桂林移动分公司在永福县的通信管道工程。2010年中秋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叶勤利用担任桂林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述两家公司的通信管道工程建设提供帮助,分多次共计收受李*2给予的人民币65万元、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日本大精工手表1块。
6、2010年中秋前、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叶勤利用担任桂林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广东长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区公司承接的桂林移动分公司网络维护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胡*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南城百货购物卡1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叶勤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员工简历、任职文件、桂林移动分公司党委文件、营业执照、工商局电脑咨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通信管道建设施工合同、交通银行记账回执及进账单等、七星服务厅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文书还有7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