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刘**诉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与补偿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原告韩**、刘**的委托代理人韩*、刘*,被告汉寿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谢*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7月20日,韩**、刘**通过邮寄信函对合议庭提出回避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驳回其回避申请。2017年9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经通知,汉寿县政府未委派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刘**的委托代理人韩*、刘*,被告汉寿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刘**诉称,2016年12月16日,韩**、刘**在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寿县法院)庭审中获悉《汉寿县政府关于汉寿县辰阳街道办事处双板桥社区(原汉寿县龙阳镇双板桥村)村民韩**等8户土...(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