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史*、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史*及史*、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上诉请求: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史*、杨**腾出房屋及院落,排除妨碍,交出任宝贵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售房协议书》,或发回重审。二、史*、杨**应支付给鲁**该房屋月租金2000元,暂付一年共24000元,自离婚之日起到腾房之日止。三、该房产权约定权属明确,应依法确认权利,受法律保护。四、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史*、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遗漏了重要的诉讼请求,一审中诉讼请求第二项明确写明:“被告将其持有的...(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