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不服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陵区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武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蒋**,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全**、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被告武陵区政府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常武征补决(2018)1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04号征补决定),决定对刘**的房屋予以征收并进行补偿。
原告刘**起诉称,原告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104号征补决定按照国有土地性质进行征收属于性质界定错误;评估报告按照2016年时间点进行评估不合法;楼上房屋面积只计算一半不合法,应“拆一还一”;征收补偿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鉴于此,请求撤销104号征补决定、市政府常政复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征收补偿。刘**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10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2、行政...(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