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借用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延津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发包的工程过程中,为非法承揽到相关的道路改建工程项目,让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某(另案处理)为其中标提供帮助,事成后,2010年底,被告人李*某在王*某家里送给王*某现金50000元。后王*某安排延津县交通局财务人员于某某将该50000元退还给李*某。案发后,李*某将该50000元退给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本文书还有4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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