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5万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儿子李*均有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至今欠上诉人21.4万元,李*欠31万元,以上借款均有银行记录为证。在上诉人起诉李*的借款纠纷诉讼案件中,上诉人确实自认韩**代替李*偿还了5万元,但因上诉人当时未调取银行卡全部明细才作此陈述。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银行记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有21.4万元未还给上诉人。即使本案的5万元系被上诉人代替李*偿还的,但在被上诉人尚*上诉人21.4万元的前提下,该5万元即不存在不当得...(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