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王**、辉县市太行中学与被上诉人张**、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对李**、王**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在辉县市太行中学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并且辉县市太行中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案应当定性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显然,立法者在考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学校责任时,在学校及监护人责任的分担上,存在先后顺序,即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才由监护...(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