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新海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材料和诉、辩意见,业经庭审质证和核实,记录在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和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杜**的父亲杜以州原系西秀镇荣山村人,母亲陈*莲原系西秀镇新海村人,其父母早年在三亚生活并落户,父亲去世后,母亲于1983年携杜**及其弟弟杜兴山从三亚市天涯区儋州村社区居委会迁回新海村居*,并在新海村建设房屋**栋,但新海村委会至今未给原告杜**分配过承包地。2015年11月26日,新海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村民杜**与陈**于1989年按当地风俗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事实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7月**日生育女儿杜**,陈**与杜**的户籍均登记在陈**父亲家。
二、2015年10月20日,被告秀英区政府公布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确定秀英区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本文书还有2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