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律师、陈*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93,790.40元。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自2015年起有业务往来,双方为此还签订过《货物运输出口代理协议书》,就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订舱、报关、换单等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相关事宜作出框架性的约定。即便协议到期,双方依旧遵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018年7月24日,被告因受案外人永得利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下称永得利公司)之托,向原告发送《出口货物托运单》(下称《托运单》),委托原告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办理一票gssx-sel机器人的出口货运代理业务,该《托运单》载明的运费为12.5元/千克,货物重量为3215.62千克,体积为27.632立方米。接受委托后,原告着手办理该票货物的制单、订舱、报关等事务,并委托原告的合作单位案外人上海传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传盛公司)向实...(本文书还有4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