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康**********因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农***********及一审被告邯郸市祥**********、邯郸康业******、赵*、赵**、单**、王*、谢**、裴**、吴**、韩**、南**、李**、张**、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8日,借款人祥龙公司(甲方)与贷款人永年联社(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永年联社农信借字(2016)第****号的《企业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购酒类、卷烟等。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一)实行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双方约定本合同贷款利率为月息8.45‰。二、罚息利率(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016年4月28日,就上述借款,抵押人(甲方)康业房地产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永年联社签订编号为永年联社农信抵字(2016)第02942016649245的《抵押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为确保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与乙...(本文书还有3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