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利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第三人徐**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亳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3)利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任**、王**,第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6年,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徐**颁发利国用(96)字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颁发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依据的事实、履行的程序及所适用法律的证据材料:
1、申请报告;2、利辛县土地隐形市场清理调查处理审批表;3、案件调查笔录;4、利辛县人民政府通知;5、缴款发票;6、买地契约;7、利辛县宅基地使用证;8、地籍调查表;9、土地登记审批表;
1-9证明被告颁证行为...(本文书还有3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