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肖*、平安保险驻马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4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7时,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肖*驾驶的豫q×××××轿车在泌阳县××北段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构成伤残。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肖*辩称,车买有保险,我垫付5000元。
被告平安保险驻马店公司辩称,1、如查证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无免责事项,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2、我公...(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