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被告天津市鑫皓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皓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皓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xxxx年x月x日,原告以被告天津市鑫皓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及安全协议书》,原告组织工人跟吊车、叉车进行出入库货物装卸、堆放苫垜、解*、加工打捆作业等劳务。约定每月劳务费结费时间为下月xx日按出入库货物量结清当月劳务费。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就组织人提供劳务作业。但在xxxx年x月xx日,工人薛文良被被告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的管垜倒塌砸伤后,被告推卸责任,就扣原告劳务费不给。到xx...(本文书还有2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