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广西驰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驰讯公司)、曾*、梁**、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又生、人民陪审员叶小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讯公司、曾*、梁**、易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驰讯公司、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原告卢**借款12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至2010年12月1日,到时一次性还清,如违约,每日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被告易**作为担保人。但被告借款后,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驰讯公司、曾*、梁**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20万元,并从2010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易**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