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通筑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通筑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有色集团)、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通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江西有色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通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2724.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724.80元为基数,按日2‰计算,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等一批,货款为57724.80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预付了25000元,原告按合同将货物送至宜州市洛东镇三岔经洛东至宜州公路工程三标段(以下简称三标项目)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签收。被告收货后,拒不按合同约定的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全款;原告多...(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