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奎、马**诉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奎、马**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被告惠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奎、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定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报备手续违约金暂定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5月26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定103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报备手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确定为: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年利率6%并加收50%的延期加息。2017年7月14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03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为19668元(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共计217天,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上浮30%的标准计算),2017年7月14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至办证完毕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一套被告开发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西侧中环国际广场房屋,为此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并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应承担违约责任,还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定时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本文书还有6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