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琦因与被上诉人雷**、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辽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2.确认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挨金村**号房屋为二上诉人所有;3.确认雷**与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违背客观事实。第一、上诉人提供的王*通的死亡证明等均证明上诉人系死者王*通的合法继承人,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一审法院知道一审原告与死者王*通存在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当事人从知道之日起进行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第三人明知...(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