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刘*、沈阳世豪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被上诉人不能获得贷款真正原因,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因多次查询征信记录等原因及其他硬性条件不符规定导致两次被银行拒贷。这种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后果却被一审法院认为客观原因,其判断能力可见一斑。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依照约定两次配合被上诉人去相关银行签署贷款手续的行为视而不见,其用意昭然若揭。更有甚者,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庭审中出示的所谓向银行的相关手续予以认可。同时一审法院故意忽略事实是前两次贷款均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面前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但本次资料却在被上诉人处更能说明其来源可疑。本案原审第三...(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