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声公司、启维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提交的授权材料均为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应采纳。故原告不能证明其已经获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且有权代表相关著作权人提起本案侵权诉讼。二、被告是提供互联网存储空间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原告所主张的涉案被控侵权歌曲均为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被告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三、被告不是专业提供音乐制品的内容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歌曲没有能力和义务事先审查,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已经在网络用户协议和用户上传内容页面中标明“用户应当保证上传内容拥有合法权利或已取得合法授权”等内容,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侵权联系方式,在得知被控侵权后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歌曲。为预防、制止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事先提醒义务。此外,被告也没有对被控侵权音乐内容进行分类、包装等编辑行为,故不应当...(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