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李**经朋友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贾某某(另案处理),贾要求李**为其帮忙在瓜州县柳*镇租赁房屋,李**将贾某某介绍给张*,张*将自己看管的刘*的一间房屋租赁给贾某某,后贾某某让李**联系出售炸药,并约定每袋25公斤1200元,多卖的归李**,被告人李**见有利可图,就联系买家。
1、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韩**的朋友王*某(又名“王*”另案处理)让其联系购买炸药。韩**打听到在李**处可购买到炸药,便与李**联系后以每袋1400元的价格购买四袋棒子炸药。韩**给李**支付5600元,自己获利400元。后韩**称该炸药无法使用找李**退款,李**退给韩*...(本文书还有1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