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志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与被告谭**、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谭**、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1980元、2019年2月25日前的利息220800元,2019年2月25日前的违约金290300元,共计783080元;2.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违约金(以4148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按照月利率3%计算,均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谭**于2015年8月8日以葛进名义与原告志远公司金牌橱柜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即《泗阳县金牌橱柜场内道路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葛进将该合同转让给被告谭**。2015年8月15日,被告谭**以原告志远公司金牌橱柜项目部名义与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签订一份沥青工...(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