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运城市英********、山西安昇******、运城市耀*********、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运城市英凯利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安昇风机有限公司、运城市耀华服饰销售有限公司、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再审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26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对诉争借款本息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本金1961617.17元、利息6400元及罚息;3、本案二审费用、再审费用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