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与被告陈**、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至起诉时拖欠的利息23093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但利息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和利息之日止);2、判令原告从抵押物奔驰小型越野客车(车*:桂k×××××,识别代码:wdcdf7de4d*******,发动机号码:27892830093198)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陈**与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3600元给原告;5、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被告、原告、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0元,约定借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约定借款月利率1.5%,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被告按借款金额的2.5%支付给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包括居间服务费、管理费等),同时约定违约责任:“逾期期间依据贷款逾期本息和管理费部分的千分之三按天计算”、“借款方或担保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管理费的,应当承担贷款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本文书还有5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