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分公司)诉被告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百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于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53128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亮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大庆高新区摩码休闲广场楼梯外立面亮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本文书还有11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