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路局提供了如下证据:1、《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普通省网规划调整方案(2013年-2030年)》的通知,证明本案事故路段为s307路段,在统一升级规划内,在规划内的路段采取分批改造,分批接养,未列养前,归原单位养护;2、河南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全省农村公路规划升级国省道路段移交和接养的意见》一份,证明道路升级移交需报省交通厅,省厅公路局核备后,次年列入普通国省道管养范畴,涉案路段暂时未达到升级为省级公路的标准,仍由原单位负责;3、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涉案路段仍由原管养单位负责。
由于三被告对视频资料记载原告受伤事实存在争议,2018年7月17日本院到涉案事故地点进行勘验和调查经勘验,涉案事故路段元庄路段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为东西走向,路段大约为8米多宽路段有多处坑槽修补的痕迹调查原告受伤时目击证人周*,其陈述内容主要有:2016年5月30日晚上和其他人在路边乘凉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在场群众到现场看到,一个人骑着电动车被路上一个大坑槽绊倒栽倒在路上,骑车人向前摔了好几米远,随即就昏迷,后路人报警,救护车将其拉走救治之前也不断有人路过坑槽被栽翻事故发生后,有单位将路上的坑槽进行了修补视频资料提供人刘*向本院提供了书面证明,视频资料来源是其家的,由于视频资料格式错误,所以显示年份2...(本文书还有5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