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工会大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法定程序。上诉人的诉求是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而一审法院审理的是上诉人是否在1998年提出离职。对于员工长期出国,是否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只是围绕是否属于辞职是否属于停薪留职进行审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辽宁工会大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判令恢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1年3月,原告梁**进入被告辽宁工会大厦工作,任职厨师。1998年6月起,原告以出国为由...(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