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与被告广西秀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225955.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109.70元(违约金计算: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47766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2018年5月26日;以225955.6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13日,为40109.7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3%计,原告自愿...(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