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5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皖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顺公司)、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皖顺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上诉人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皖顺公司、阮**支付徐**挖机费187296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徐**应阮**的要求,在大通镇澜溪路永平路和悦路改造工程(二标段)、人民医院停车楼等其它工程项目中提供挖掘机及人员进行土方挖掘工作。2017年11月17日,阮**支付徐**30000元,2018年12月14日由任...(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