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公司)诉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玉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新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裴**,被告银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雅公司诉称:2013年4月10日,新雅公司与银基公司签订了一份彩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银基公司将位于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彩铝门、窗二标段发包给新雅公司安装施工,双方结算为工程量为1316564.92元,银基公司已付工程款80万元,尚欠516564.92元未支付,另新雅公司交付的8万元履约保证金未返还,新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案件受理过程中,审计机构对涉案工程量进行审计,审计价款为1360594.2元。现请求判...(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