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号(3-1)。
再审申请人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缘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因久缘公司拖延工期,向买受人交房无望,龙盛公司于2011年11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逾期竣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为,久缘公司逾期完工,导致龙盛公司逾期交房产生违约金,该违约金属于龙盛公司损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龙盛公司诉久缘公司一案,该损失尚未发生,本案龙盛公司主张的损失不构成重复诉求。二、二审适用法律失当。1、龙盛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日期为2011年...(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