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郸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
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是:郸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6日对原告朱*作出的郸公(食药)强戒决字(2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该决定载明:2017年7月5日我局侦查工作发现,在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夏庄行政村大朱*,朱*自2015年以来,多次吸毒。2015年11月19日接受社区戒毒决定后,未按规定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拒绝社区戒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石槽镇派出所证明,石槽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7...(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