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南九第十一经济社(以下简称十一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山市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行初字第8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粤府行复〔2013〕6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0月11日向方**等人作出《关于对申请查处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占)地建设“星晨花园”的复函》,明确告知“星晨花园”项目用地已被中山市政府批准,征地批准文号为:中国土政函(98)144号批复、中国土地转复(98)922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7)181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7)182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7)184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8)143号批复。
2014年1月7日,十一经济社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六件批复在行政复议中,中山市政府未提交上述批复的文本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针对十一经济社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粤府行复〔2014〕26、27、28、29、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确认中山市政府作出的中国土政函(98)144号批复、中国土地转复(98)922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7)181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7)182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7)184号批复、中国土政函(98)143号批复均系违法同时广东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明确:“由于涉案批复距今时间较长,批复涉及的土地已建成‘星晨花园’房地产项目并延续至今,如撤销涉案批复将会破坏涉案批复所衍生的社会交易...(本文书还有6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