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车辆损失赔偿款4105元、车辆拆解费3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9日15时30分,崔**驾驶的货车(车辆牌照号为:黑e×××××)与杨**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车辆牌照号为:浙c×××××)在大庆市××区水源路相撞,致使杨**驾驶的车辆损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额为4105元。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无责任。
崔**未出席法庭审理,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都邦财险大庆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未向都邦财险大庆支公司主张权利,而是被保险人康磊向都邦财险大庆支公司申请理赔。都邦财险大庆支公司...(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