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被告人刘*军再次利用其担任该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给王*出具了加盖有“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航河南分公司航空配餐楼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价值456000元的假欠条,并让王*起诉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本人,意图以此侵占本公司财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军的供述;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邢某、张*、赵*、王*、刘*的证言;刘*军给赵*和王*出具的假欠条复印件、赵*提供的供料清单、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命书、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南航河南分公司航空配餐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结算审核报告、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在担任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航河南分公司航空配餐楼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出具虚假欠条的方式,意图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