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与尚**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1)牟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网通公司及尚**不服,均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郑*一终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及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通公司起诉及答辩称:2000年10月网通公司与尚**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尚**在签订该协议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内部退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该内部退养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提出内退申请,同意甲方按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有关手续并发放乙方退养工资和各种补贴。”此条为本协议最重要的条款,通过本条可以看出是乙方提出内部退养,甲方同意乙方内部退养;退养手续以及待遇的发放依照郑**(2000)23号文件办理。该协议并不以郑**(2000)23号文件设定的退养条件为先决条件,郑**(2000)23号文件属公司内部文件,作为规则的制定人享有当然的解释权,从退养的条件设定本身来看,是对职工退养权利的限制,而不是对企业的限制,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条件职工的申请予以批准并不违反文件规定,郑**(2000)23号文件不能否定该退养...(本文书还有5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