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钟**、陈**、钟**、陈**、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钟**、陈**、钟**、陈**、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陈**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并支付到2017年7月的利息18.4万元(利息的计算:以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钟**、钟**、陈**、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包括财产保全费)由六个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陈**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立写《借款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2.5%,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该笔借款都用于被告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被告钟**、钟**、陈**、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共同为该笔借款进行连带担保。2016年4月25日,被告陈**、陈**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立写《借款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2.5%,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钟**、钟**、陈**、广西玉林市利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共同为该笔借款进行连带担保。2017年1月20日、1月26日,...(本文书还有5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