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俞**、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俞**、陈**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32600元及利息202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集团安徽分公司)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集团公司)承包了淮南半山家园**期工程的建设项目,后中太建设集团安徽分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陈**,被告陈**再次将该项目一工区23#、25#、26#、27#、28#楼的瓦工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2014年8月18日经原告和郑*忠、俞**结算,尚欠工程款232600元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俞**辩称:1、原告在班组的签字不能代表原告是实际施工人;2、被告俞**是涉案工程被告陈**雇佣人员不是承包人;3、原告与被告俞**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决算的签字是...(本文书还有4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