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诉被告新疆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鑫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龙虎鑫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了《砂石料厂内部生产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砂石料厂设备工房、宿舍由甲方(龙虎鑫公司)提供,乙方(洪*)负责砂石料厂的油料、人工、工程机械、车辆及耗材费用,生产砂石料18元/立方米。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依照双方签订的砂石料生产协议...(本文书还有1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