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丁*诉被告(反诉原告)刘**、被告郭**、被告(反诉第三人)漯河圆翔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丁*、被告(反诉原告)刘**及被告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反诉第三人)圆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履行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圆翔公司办理过户,购买刘**、郭**坐落在召陵区××路××院××楼××单元××号**房价2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2018年12月19日交定金10000元,2019年1月7日原告付给被告首付款6万元,首付款给被告后,被告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