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淮能资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淮能公司)与被告洪*、太和县浩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浩泰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同年8月2日,本院依据原告安徽淮能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洪*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淮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以及被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和浩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淮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为票号**∕23100561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人;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票面价值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安徽淮能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开出一张票号为31000051∕23100561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泰兴市虹福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虹福泰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因工作人员疏忽将票据不慎丢失,经多重寻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原告认为安徽淮能公司是案涉票据的出票人,票据因工作人员不慎丢失,理应是案涉票据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本案中,洪*、太和浩泰公司与安徽淮能公司及...(本文书还有5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