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味瑞顾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城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餐饮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新城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的面积明显不足,平面图上还包括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面积,而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出租**层,但不能证明出租的是整个**层,另一方面又称根据平面图测算,面积基本相符,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已查明,新城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明已明确了停电人,但一审法院确对此忽视,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三、对于35594.3元款项,餐饮公司已经明确说明水电费交付方式并非如此,但一审法院却简单地以有小数为由而不认定为租金。四、餐饮公司已向新城公司提交要求装潢且要求延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报告,在新城公司不承认的情况下,餐饮公司又提交了录像证明,一审法院仍然不予认定。按照正常习惯,一般都是提交报告后只要没有表示反对就可以办理装潢手续,且新城公司在餐饮公司装潢时也一直没有就欠付租金之事提出异议,直至庭审中找不出餐饮公司违约的事由才提出。五、新城公司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显示为嘉陵江东街**号,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场所位于资金建业科技创业特别先导区。六、新城公司明确指出餐饮公司改造的卫生间属于公共部分,对于餐饮公司承租范围内的公共部分不应当计算租金。餐饮公司改造前,到楼下基层看过,相同位置都不是卫生间,且新城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证明涉案房屋交付时是毛坯房,餐饮公司进行整修装潢,改造时变更部分用途理所当然。七、餐饮公...(本文书还有7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