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4504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号货车,行车本登记车主为卢龙县宝洋货运车队,该车队出具证明,证实实际车主为原告李**,同意由原告行使诉讼权利,保险理赔款由原告领取,二者系靠挂关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额为426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00时起至2019年3月21日24时止。2018年08月17日08时30分许,司机陈*飞驾驶原告所有的×××的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卢公路南侧迁安市××镇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