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王*、王**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王*、王**诉称,2009年8月7日,被保险人王*宏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限为6年,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缴纳了30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自2009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2014年1月2日下午,被保险人王*宏在家中使用炉火不慎,造成煤气中毒死亡,原告在向被告理赔过程中拒绝理赔。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45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