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周*、潘**均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李**、周*、潘**等人酒后在漯河市源汇区新天地骏马ktv唱歌时,因琐事与ktv服务员发生口角后刘**、李**、周*、潘**对ktv服务员被害人李*、罗*、魏*等人进行拳打脚踢,用灭火器对厮打人群进行喷射,并用垃圾桶、灭火器等物打砸店内物品。经鉴定,李*挫裂创伴右侧鼻翼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魏*外伤致耳廓创口,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罗*外伤致头皮挫伤,其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周*、李**、潘**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5月2日刘**被抓获。
又查明,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周*、潘**、均对李*、罗*、魏*...(本文书还有2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