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明阳金属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明阳金属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844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混凝土货款844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从2018年7月2日起计付至混凝土货款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