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泵站电费689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时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为徐州市鼓楼区彭*社区天***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自2017年11月1日***小区后,一直由原告为被告在天***小区地下室**层配套的加压泵站的各类设备缴纳各种电费。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其应承担的电费,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欠,考虑到如果单方停止加压泵站用电将直接影***小区的正常供水,***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原告多年来一直承担被告水泵站的用电,截止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上述设备累计用电98500度,按0.7元/度计算,原告已累计为被告垫付水泵站的电费68950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徐州首创水务有限...(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