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方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士社区)因与被上诉人王**、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方士社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定,并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判驳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涉内容非法院受理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宜,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本案被上诉人所诉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2、被上诉人不具有大方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上诉人将户口迁出时,当时的国家政策就是户口变更为非农户口后土地自行收回了。被上诉人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3、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合法有效。2015年11月上诉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和标准,...(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